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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侦探公司收费标准-用案例解释法律:如果你给了婚外情人30万元的“彩礼”,你能在结婚前要求退还吗?
今天东莞侦探找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实行婚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婚姻不是儿戏,但大多数父母看到孩子一天天长大,还是会为孩子的终身大事而担忧,而近年来关于彩礼的讨论也不少。
通常,在民事诉讼中,彩礼是有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促成婚姻,让男女能够长期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的通知》家庭部分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在婚姻关系中所支付的聘礼的,按照惯例,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然而,婚外情是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但至于婚外情一方在婚姻期间是否知道自己的婚姻状况,是否受到了欺骗?对方无需多说。除非一方的婚外情对象主动提出并自愿赔偿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不能向一方的婚外情对象主张赔偿。只能向一方收集相关证据并主张损害赔偿,或者能够证明一方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在婚外情人身上花费了大笔金钱,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共同居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但如果一方与异性发生婚外情情,并多次表示要在已婚期间与妻子离婚,但又娶了她,甚至还给她“彩礼”,那么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结束后, ,他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注:本文作者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来自网络;禁止转载和抄袭)
【案件】
余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他与妻子李某生活多年。两人之间的激情早已荡然无存,孩子也都长大了。余外出时有其他想法。有一次,他在与客户洽谈生意时,偶然认识了张淼。张淼年轻漂亮,精力充沛,让于十分着迷。
于追求美少女的方法也很简单。今天送一个包,明天带她去吃一顿美餐。过了一段时间,张淼认为于是真诚的,对她很感兴趣,两人开始坠入爱河。但恋爱后,她发现于并没有与妻子离婚。张淼认为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为了哄她,余自然告诉她,他要和李离婚,然后娶她,并给了她很多张淼转的钱,以表明他的决心。
于确实想过要和李离婚。然而,当于提出离婚时,于的母亲第一个阻止了她。亲戚们也给她打电话,劝她不要做任何有辱家人脸面的事情。最终,于赫放弃了离婚的念头,但他又相当舍不得张淼,让张淼继续做自己的婚外情对象。
张淼觉得于宇辜负了他对她的信任。之前得知真相后,他继续爱上了小雨,因为小雨发誓要娶她。既然宇不会再娶她,她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没有地位的人。第三方,
如果她这么做了婚外情法,她的亲戚朋友会怎么看她?张淼觉得她不是这么不要脸的人,就屏蔽了小雨,不再和她来往。
但于某已经给张淼转了30万元。于某不愿意,要求张淼退还钱。余认为这是他送给张淼的“聘礼”,目的是让两人结婚。现在两人已不再结婚,张淼应该归还,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大众法】
法院经调查认为,这30万元不能认定为彩礼。对于聘礼的确定,一方面要看当地是否有聘礼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在支付彩礼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规定,也没有配偶等法定结婚条件。
然而,本案中,于某将钱转给张苗时,李某尚未结婚。两人有婚外情情,不具备建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即使两人没有婚姻,于某也无法通过诉讼要求张淼归还这笔钱,但法院驳回了于某的诉讼。
但如果原告为余某的妻子,被告为余某、张苗,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等,于某与李某婚姻期间向婚外情对象转移金钱,极有可能侵犯了李某的权益,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公共秩序。良好的风俗习惯。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侦探公司收费标准-用案例解释法律:如果你给了婚外情人30万元的“彩礼”,你能在结婚前要求退还吗?,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张淼败诉。归还财产。
最后,可以说,于先生是身无分文,又是身无分文。事实上,婚姻与其他关系还是有区别的。虽然在我们国家结婚和离婚是自由的,但是既然你选择了结婚,你还是应该对你的家庭负责,而且当你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太多的顾虑,比如父母的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对自己的影响等。自己的事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等,他们最终都会放弃离婚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