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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私人侦查-杭州一59岁男子愤怒状告27岁前女友:还我17万元!该女子提供了一条关键信息,法院裁定:
他是1962年出生的叔叔,她是1994年出生的女孩,他们在网络上认识,立刻“一拍即合”婚外情纠纷,并立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忘年恋没什么可挑剔的,只是两人的“关系”有点狗血。叔叔有一个妻子,然后在和女孩约会了一段时间后,叔叔起诉女孩东莞分离小三公司,要求归还他在恋爱期间花的钱。
对于这样的诉讼,法院会支持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外情的经济纠纷案件。
薛叔与女孩刘于2020年4月相识,两人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事实上,两人只是短暂地“好”了,然后就不高兴了。
交往两个月期间,薛某先后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10万余元。后来,法院认定这笔钱确实存在。
他们两个就遇到了麻烦。薛要求刘还钱,但遭到拒绝。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子返还17万余元。他通过微信给了8万多元,还给了8万多元现金,称其性质是“不当获利”。
法庭上,大叔的说法让人有些无语。叔叔称,该女子知道他已经结婚了,并与他有不正当关系。他一再拒绝,但女子却不断骚扰他,要求租房子住在一起。他被迫住在一起。
经查明,薛确实有老婆,两人于1987年结婚。总之,舅舅结婚时,女儿刘还没有出生。
刘姑娘道,怎么可能?我和他自愿建立了恋爱关系。是叔叔告诉她,他的妻子已经去世了,她只是在他的追求下与他发展出了爱情关系。这不是“男女之间的非法关系”。对于微信上的8万多元,刘女士表示,两人交往期间,叔叔为了讨好她,主动给了她8万多元现金,但她“从未收到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配偶,为了与刘某维持不正当关系,以非法理由给予金钱。
用于付款。
薛某的支付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法院没有支持他的遣返请求。
法官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东莞私人侦查-杭州一59岁男子愤怒状告27岁前女友:还我17万元!该女子提供了一条关键信息,法院裁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忠诚、互相尊重。配偶为了与第三方形成、维持和终止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而签订赠与或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赠与、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赠与或者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后悔的话,法庭是不会支持的。